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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5 10:4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44/2024-00027
发文日期
2024-06-25
公开日期
2024-06-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工业、交通--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材料,加工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是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重要技术手段。使用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提高综合效益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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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是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重要技术手段。使用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提高综合效益有重要意义。为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修订并印发《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进行具体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1、修订《意见》是进一步提升管理实效的必要之举。

  2013年10月,我局(原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无锡市建设局)出台了旧版《意见》。《意见》的出台对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预拌砂浆使用,保证预拌砂浆质量,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上位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于2018年11月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取消了水泥专项基金的收取,使《意见》中少部分条款不再符合法规要求;另外省政府2013年5月出台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实施),对预拌砂浆的供应、使用和质量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有些要求未能整合进这个《意见》中。

  2、修订《意见》是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原则的重要措施。

  在2023年10月根据《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公竞办[2023]6号)的要求,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意见》中个别条款要求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规定“本市范围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书》”与《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要求不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二、修订主要内容

  1、规范条文内容,做到合法合规

  新版《意见》将与法律规范不符的“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备案”,改为“符合条件可以备案”,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做到让省内同类企业处于相同的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同时将原有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这一条款相应删除。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于2018年11月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水泥专项基金的收取,因此原文件中的第五条专项资金返退内容已无法律支撑,在新版《意见》中已删除。

  2、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工作

  新版《意见》根据各地区“禁现搅拌”,使用预拌砂浆的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强调了“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依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版《意见》对预拌砂浆供应者增加了质量义务及登记管理要求,同时增加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质量义务。按法律规定调整了工程建设相关方在使用预拌砂浆时的义务条款或文字描述,以加强对项目各方的制约,确保有序管理。

  3、进一步简化手续

  由于预拌砂浆已全面使用,新版《意见》中简化了开工、竣工验收的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需要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承诺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也不需要提供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出具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证明材料。这些原文件中有的条款已相应删除。

 

  关联阅读: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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