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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14:4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44/2022-00072
发文日期
2022-05-24
公开日期
2022-05-24
文件编号
锡工信规发〔202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电子,通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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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现将《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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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

  

 

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力推动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管理和使用,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切块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政府安排下达我市统筹用于支持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强市”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上报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市财政局配合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平衡、根据工信部门提出的拨付意见完成做好资金下达,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揭榜攻关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建议,综合平衡后,会同市工信局确定省级切块资金预算安排方案;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省级切块资金预算安排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七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从事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重大应用示范项目资助。重点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示范效应明显、产业带动力强、市场潜力大的车联网先导区建设等重大物联网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资助。重点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培育一批物联网产业发展载体和平台,旨在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带动社会资本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聚。

  (三)企业应用示范项目资助。重点支持一批拥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应用示范项目,打造一批线上线下信息消费应用场景,旨在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在各行业中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城市管理和线上线下融合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等。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四)申报单位符合我市资源利用绩效评级要求。

  第十条  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一般采取事后奖补等形式:

  1.重大应用示范项目资助。重点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示范效应明显、产业带动力强、市场潜力大的重大物联网、人工智能、北斗等领域项目和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引导企业组建战略联盟,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实现技术突破和模式创新,形成知名产品,带动产业发展。对达到预期效果的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总量控制,择优扶持。

  2.产业化项目资助。鼓励企业加大对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北斗等领域产品产业化项目投入,对完成技术和设备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且形成销售的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8%择优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3.企业应用示范项目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在各行业中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择优对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对无锡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北斗等领域融合创新应用、提升产业链成效明显的非垄断类企业应用示范项目,完成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有效投入金额的10%,分档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申报指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

  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核汇总本地区扶持资金项目,并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工作,明确评审标准和程序,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评审类项目查重比对重复率达5%(或者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原则上作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扶持。其他管理要求按照市现代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

  通过评审的市级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

  通过市级审核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认定异议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专项资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初负责对上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评价等,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绩效情况上报至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申报企业(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区联动

  江阴、宜兴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项目申报、立项审核工作和政策兑现工作。市政府根据其项目质量和预期绩效等,考核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省年度切块资金的10%。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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