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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11: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44/2021-00209
发文日期
2021-04-07
公开日期
2021-04-09
文件编号
锡工信规发〔202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电子,网络,消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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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为扩大我市“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信息消费应用服务体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无锡市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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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信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扩大我市“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信息消费应用服务体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关于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无锡市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7日

  

无锡市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市“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信息消费应用服务体验,提升信息消费线上线下融合水平,培育打造一批信息消费产品及成果应用的展示中心,技术推广及体验互动的交流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关于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含江阴、宜兴)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应提供必要的空间条件,并具备线上服务、线下体验的融合服务能力,分为综合类、特色类、改造升级类3大类。

  综合类体验中心汇聚多家企业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

  特色类体验中心重点展示和销售企业自主研发产品和服务;

  改造升级类体验中心是对传统景区、展馆、厂区、小镇、商业综合体和购物中心进行信息化改造建成的。

  第三条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主体为无锡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中央企业二级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成立满一年,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具有专业的组织架构体系和体验中心运营的管理办法、职位设置和人员安排,具备承建、运营展厅或展馆类项目的能力。

  第五条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联网、北斗等重点领域,展示智慧生活服务、信息消费产品、5G产品及服务、通信和卫星导航、车联网设备等内容。

  综合类体验中心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不少于300款,其中提供交互式体验的不低于80%。

  特色类体验中心自主研发产品应占展品数量90%以上。

  2.有固定场所,体验中心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空间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影视展示、产品体验、培训服务等需求,体验中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须具备承担50人以上规模集中培训或演示环境的能力

  3.有完善配套,体验中心具备核心展示、开放体验和运营服务等功能,全面覆盖4G/5G、免费WiFi,实现无感支付功能。采用线下体验、线上下单的线上线下融合消费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全流程、全场景信息互通。

  4.有专业团队,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专业化的运行管理团队,建立统一的智能化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对主要设备和关键链路的统一监控管理,提供服务专员讲解、现场演示和交流互动等丰富的体验方式。体验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基于信息消费的培训、研讨会、交流会或体验活动。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严重失信行为(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等级为C+及以下);

  2.工业企业最近一次资源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只能从“综合类体验中心”“特色类体验中心”和“改造升级类体验中心”中选择一项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事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

  2.无锡市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书和申报主体责任声明,相关统计数据以所在地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体验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最终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对通过公示的体验中心发文正式公告,并向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原则上每年对体验中心申报结果集中公告一次。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每季度末定期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含新展示产品研发、活动开展等情况)。每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评估组,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如发生重大变更、区域调整等情况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申报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3.申报单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4.申报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5.未按规定上报进展报告等。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遴选,并优先列入省、市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培育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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