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11: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44/2022-00023
- 发文日期
- 2021-04-07
- 公开日期
- 2021-04-09
- 文件编号
- 锡工信规发〔2021〕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电子,网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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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夯实物联网产业发展基础,加快我市物联网特色园区建设步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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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信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夯实物联网产业发展基础,加快我市物联网特色园区建设步伐,根据《无锡市加快发展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锡产业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7日
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物联网产业发展基础,加快我市物联网特色园区建设步伐,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特色发展,增强产业综合竞争力,规范和加强我市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和评价工作,创造物联网产业良好发展氛围,根据《无锡市加快发展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锡产业办〔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联网特色园区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含江阴、宜兴),在物联网领域中公共服务完善、发展潜力较强的园区,分为产业类特色园区和应用类特色园区两种类型。
产业类特色园区是指已集聚了物联网细分领域或产业链企业,产业规模初现、创新能力领先的园区。
应用类特色园区是指突出展示我市物联网在各领域应用成效,技术显示度高、应用融合度高的园区。
第三条 物联网特色园区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市级特色园区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物联网特色园区认定实行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
第五条 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定位明确,发展规划科学。申报园区已制订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园区发展规划,规划边界清晰,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载体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2.发展潜力较强,公共服务完善。申报园区具有一定的大项目落地发展空间,牵头或参与举办项目合作洽谈会。建立了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
3.管理规范高效,环境设施完善。申报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运营团队得力,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超70%,依法用地,产权清晰,具有较为完善的各类基础设施及内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第六条 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分类标准
(一)产业类特色园区
1.产业规模初现。申报园区现有企业形成较为完备的规模产业链,或与所在地区域内其他新兴产业形成耦合度较高的特色产业链。园区年新增物联网相关企业不少于50家,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所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80%以上。
2.创新能力领先。申报园区物联网产业技术含量高、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在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园区企业年新增物联网领域相关专利不少于3项,或拥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创新载体3家,参与主导产业行业标准制订或拥有行业标准组织。
(二)应用类特色园区
1.技术显示度高。申报园区具备特色的形象展厅、便捷完善的功能配套,拥有规划展陈、特色产品展示等综合服务功能,能够展示园区核心产业特色和优势。园区展厅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拥有独立占地面积。
2.应用融合度高。申报园区能积极推进物联网技术与园区主导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形成特色应用领域。积极牵头或参与建设市级及以上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不少于1项,或提供应用推广场景不少于2个。
第七条 申报园区只能从“产业类特色园区”和“应用类特色园区”中选择一项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特色园区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事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物联网特色园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园区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
2.无锡市物联网特色园区申报书和申报主体责任声明,相关统计数据以所在地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最终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对通过公示的物联网特色园区发文正式公告,并向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原则上每年对特色园区申报结果集中公告一次。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对物联网特色园区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物联网特色园区每季度末定期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含重点项目建设、新增重点企业和园区发展等情况),如发生重大变更、区域调整等情况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五条 物联网特色园区每两年评估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评估组,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不合格取消其认定。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物联网特色园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申报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3.申报单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4.申报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5.未按规定上报进展报告等。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物联网特色园区可优先享受市级物联网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