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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10:5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44/2021-00208
发文日期
2021-04-09
公开日期
2021-04-09
文件编号
锡工信规发〔2021〕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电子,网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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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为抢占物联网产业竞争制高点,加快我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综合性、细分领域平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无锡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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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信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抢占物联网产业竞争制高点,加快我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综合性、细分领域平台企业。根据《无锡市加快发展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锡产业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无锡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7日

  

无锡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占物联网产业竞争制高点,加快我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发展,引导、鼓励有较好用户基础的企业布局各类平台,根据《无锡市加快发展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锡产业办〔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联网平台型企业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含江阴、宜兴),通过运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实施用户终端网络化管理、提供一体化服务,并不断丰富平台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挖掘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物联网平台型企业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事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五条  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或中央企业二级法人资格,在无锡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满2年,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拥有较好的用户基础,平台上用户(链接点)数不少于500个,服务不少于1000次,近两年服务用户(链接点)数稳步增长。

  3.拥有较完善的平台功能,平台可实现远程无人操控、运行状态监测、工作环境预警、资源信息共享、公共服务等智能服务功能。

  4.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平台核心技术研究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专利、标准等科研成果,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年投入金额不低于150万元。

  5.拥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在细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有明确的平台发展规划,平台功能具有可扩展性,深入挖掘增值服务,每年新增服务功能不少于2个,增值服务营收增幅不得低于企业营收增幅。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严重失信行为(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等级为C+及以下);

  2.工业企业最近一次资源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条  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认定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认定相关材料。

  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物联网平台型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

  2.无锡市物联网平台型企业申报书和申报主体责任声明,相关统计数据以所在地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有无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行为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最终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对通过公示的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发文正式公告,并向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原则上每年对申报结果集中公告一次。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对物联网平台型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申报单位要不断提高平台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定期提交企业及平台运行情况(含企业经营数据、平台服务等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评估组,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不合格取消其认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申报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3.申报单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4.申报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5.未按规定报送运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物联网平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市级物联网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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