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16:0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44/2019-00016
- 发文日期
- 2019-03-14
- 公开日期
- 2019-03-15
- 文件编号
- 锡工信装备〔2019〕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汽车,车辆,电力
- 文件下载
- 下载
- 内容概述
- 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锡工信装备〔2019〕3号
锡财工贸〔2019〕13 号
关于印发《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经发局:
现将《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传发﹝2018﹞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主体资格和运行规程应符合《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明确部分相关事宜的通知》(锡新办发〔2016〕11号)、《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锡新办发〔2017〕1号)等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根据2018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我市补助政策应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二、资金来源和安排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实行市(县)、区分担原则,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自行承担;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滨湖区、经开区与市级按照5:5分担;梁溪区和市直部门由市财政承担。市级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并按进度预拨,按年清算。各地区按照资金分担要求,落实相应补贴资金。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无锡全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计划额度总数按照无锡市拟推广的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具体补贴数量及考核标准原则上以折算的标准车数量为基准,具体车型构成及数量作为引导性指标。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在各自计划额度内按照“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做好计划安排。
2018年我市补贴标准如下(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按2018年标准逐年退坡20%,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有重大调整或明确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要求做相应调整):
(一)车辆购置补贴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2018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市级地方财政补贴由市级与各地区按照第二条予以分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财政补贴,补贴对象须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2.补贴标准。建立使用导向的充电设施补助机制,形成按照充电功率、充电量主要指标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资金补贴分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在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营监控平台建成运营之前,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暂不实施)。建设补贴标准:交流充电设施40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
1.市直单位直接报送资料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属补贴对象向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申请补贴并报送申请资料;
2.2019年4月5日前,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清算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4)、车辆行驶证和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及相关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2019年4月5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单位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并填报通过验收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5)。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及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清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清算方案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各地区根据清算方案,及时进行补贴清算工作。
(二)资金拨付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我市推广任务分解下达各地区,并根据任务制定补贴资金预拨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方案,将预拨资金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按照市下达的清算方案及时拨付给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五、部门职责和监管
(一)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度推广任务的分解与落实,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审核和申请工作,审核各区报送的补贴清算和资金申请,确定补贴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根据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级补贴资金补助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分解计划落实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完成推广任务,对本地区上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清算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拨付下达补贴资金至资金申请单位。
(二)注册地要求。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除客运、物流等正当经营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外,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三)保障要求。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锡新办发〔2017〕1号)的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领域、各环节的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生产单位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正常运行、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其他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
2. 2018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3.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4.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
5. 通过验收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
附件1
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乘用车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纯电动乘用车
|
150≤R<200
|
200≤R<250
|
250≤R<300
|
300≤R<400
|
R≥400
|
R≥50
|
0.3
|
0.6
|
0.9
|
1.2
|
1.3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0.3
|
(二)新能源客车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车辆长度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1.1
|
2.4
|
3.6
|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0.8
|
1.6
|
2.6
|
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客车
|
0.3
|
0.8
|
1.5
|
(三)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贴标准
|
乘用车
|
5
|
轻型客车、货车
|
7
|
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12
|
(四)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1万元/辆给予补助。
附件3
______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 ||||||
编制单位: 市(县)、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盖章) | ||||||
序号 | 车辆类型 | 推广数量(辆) | 补助标准(万元/辆) | 申请清算资金(万元) | 折合系数 | 折合标准车数量(辆) |
合计 | ||||||
申请清算资金是指对列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范围的新能源汽车,申请省发放的补助资金。 |
附件4
____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 | |||||||||||
编制单位: 市(县)、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盖章) | |||||||||||
序号 | 县(市、区) | 车辆购买单位 | 车辆生产企业 | 公告批次 | 车辆型号 | 车辆类型 | 车辆用途 | 累计行驶里程(公里) | 车牌号 | 行驶证注册日期(年月日) | 补助金额(万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注:1、私人消费者购买直接填写私人;2、车辆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客运、货运、租赁、网约车、公务、市政环卫、自用和其它。 | |||||||||||
3、补助金额是指对列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范围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设区市、县(市、区)发放的补助资金。 |
附件5
______年通过验收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 | |||||||
申请单位: | (盖章) | 单位:个、千瓦 | |||||
序号 | 地区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交流充电 | 直流充电 | ||
桩数 | 总功率 | 桩数 | 总功率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