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10:4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44/2018-00025
- 发文日期
- 2018-05-30
- 公开日期
- 2018-05-31
- 文件编号
- 锡经信担保〔2018〕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工业、交通--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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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省经信委《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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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苏中小改革〔2018〕34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落实通知中的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学习。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各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层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尽快知晓并严格遵守新的监管规定和要求。
二、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请各监管部门根据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重点对已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现场检查频率不应低于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三、严格落实《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对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的监管指标,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确定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方案,形成整改报告,整改工作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省、市监管部门将对各担保公司整改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视监管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各融资担保公司应按期如实完成省监管系统中的数据填报工作;开展债券担保、互联网担保等业务的,应按照省级监管部门要求,按期如实披露填报至监管信息系统。
附件:1.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苏中小改革〔2018〕345号)
省经信委《关于公布2017年度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价结果的通知》.pdf
2.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