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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快递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2 15: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44/2016-00159
发文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文件编号
锡信用发〔2016〕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规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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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快递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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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无锡市邮政管理局  

 

锡信用发〔2016〕1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快递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快递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无锡市邮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无锡市快递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无锡市快递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快递企业经营秩序,提高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逐步实现与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健全和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管理,不断提升企业诚信水平。

 第六条 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加强信用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等倡导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快递企业信用数据库,进行信用综合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归集、加工、披露、使用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快递企业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九条 快递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范围、负责人身份信息等;

(二)许可管理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以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等情况;

(三)快递服务质量信息。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状况;

(四)寄递安全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安全制度建设、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快递企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开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弘扬行业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六)获得奖惩等其他反映快递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条 按照快递企业信用信息产生和来源,采集的途径包括邮政管理部门收集录入、快递企业申报录入、共享其他部门信息等。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一)快递企业的基本信息从快递业务许可系统采集,与系统对接有异常的,核实后补正录入。

 (二)许可管理信息。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的信息从快递业务许可系统采集,按照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经营的情况可以结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系统对接异常的,经核实后补正录入。

 (三)服务质量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影响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

 (四)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寄递安全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寄递安全信息,企业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10日内主动申报。

 (五)社会责任信息。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和他人举报获取的快递企业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快递企业或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与变更。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

 第十四条 在信息采集等活动中,相关人员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本辖区快递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快递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快递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快递信用办),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快递协会,负责对快递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动态跟踪、记录、整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组织编制年度快递企业信用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五星级为年度评定得分90分以上;四星级为年度评定得分70分以上90分以下;三星级为年度评定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二级为年度评定得分40分以上60分以下;一星为年度评定得分为40分以下。

 快递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起评分为80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快件丢失、损毁5000件以上的;

(三)消费者申诉率连续6个月排名前三的;

(四) 因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1年内被国家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的;

(五)因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罚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信用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定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发布。

第二十条 快递信用办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及拟定等级告知企业,如无异议最终信用等级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为15天。

第二十一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定结果为终评结果,由快递信用办发布,录入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被评为五星级的,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给予以下激励:

(一)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二)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申报市级守信示范企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三条 快递企业年度信用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下的,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资格。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下的,邮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评定为一星级的,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通报。

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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